貴陽牧師洩密案 當事人李國志突發重病緊急送醫
Saturday, March 25, 2017
2017年3月20日,辯護人在南明區看守所依法會見李國志(仰華牧師)時,李國志由三名壯年在押人員架空抬到會見室。李國志幾近癱瘓的痛苦表情,讓人頓生不適之感。經瞭解,在辯護人會見李國志的前三日,他的腿部突然發炎潰爛,且潰爛面積迅速擴大,灼疼難忍夜不能寐。因看守所的醫療條件有限,值班醫生只是按「膿包瘡」給李國志止痛片服用或簡單輸液治療,故治療效果一直不好而呈越發嚴重之勢。鑒於此,李國志特別請託辯護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其面臨的問題,以求及時對其進行有效的對症治療。
當日會見結束後辯護人與值班警察溝通李國志病情,但未引起充分重視。根據看守所宣傳欄所告示的聯繫電話,辯護人於2017年3月21日向貴州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處反映該情況,貴州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處隨後與南明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科進行了聯繫。南明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科檢察官向辯護人瞭解情況,隨後即督促南明區看守所處理。南明區看守所帶李國志到指定醫院予以醫治,醫院初步診斷其患有嚴重血管炎,目前辦案機關指定的醫院均無治療條件,根本無法對其病症進行對症醫治。針對此情況,南明區檢察院沈姓檢察官於3月23日下午電話聯繫辯護人,在向辯護人通報前述病情的同時,建議辯護人及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以便盡早將李國志轉到具備治療條件的其他醫院接受治療,以免出現嚴重後果。
2017年3月24日清晨,辯護人搭乘高鐵從昆明趕往貴陽,於當日上午向貴陽市檢察院提出對李國志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要求對李國志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貴陽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兩位檢察官接待了辯護人,在接收書面申請的同時當面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並當即給南明區檢察院的沈姓檢察官打電話瞭解李國志的患病情況。但表示由於案件比較敏感,還得聽取承辦法官和政法委的意見後才能作出決定。辯護人表示,李國志的病情緊急,務必盡快變更強制措施或立即將李國志送到有條件的醫院治療。否則,因延誤治療時機引發嚴重後果須由有關部門承擔責任。從貴陽市檢察院出來後,辯護人再次致電貴州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通報前往貴陽市檢察院的情況,希望督促盡快辦理強制措施的變更事宜,以免造成嚴重後果。
2017年3月24日下午2點,辯護人趕到南明區看守所會見李國志,在南明區看守所門口見到李國志從警車上被帶回來,隨後數名壯年在押人員直接將李國志架抬到會見室與律師見面。會見過程中得知,李國志上午被帶到貴州省人民醫院進行了檢查。並向辯護人詳細講述了患病至今的情況:「2017年3月17日,我的腿部出現潰爛,我向看守所彙報,但是工作人員稱這種情況見得多了,問題不大,應該只是‘膿包瘡’。3月18日看守所醫務室給我開了點藥。到了3月19日,由於潰爛面積擴大,我再次向看守所申請打針治療,看守所值班醫生在3月20、21日兩天各給我打了一次吊針。但是,由於晚上腿部灼疼加劇,我連續幾晚無法入睡,在22日凌晨三點半到四點,我實在是疼痛難忍,於是按鈴向值班幹部報告,但是當晚值班的羅姓警官非常不耐煩,對我破口大罵,罵得特別難聽,整個監室其他人員也都無法入睡,最終看守所值班醫生丟兩顆止痛藥給我。在此期間,我生活不能自理,走路、上廁所等均需其他人服侍。3月22日上午看守所帶我到貴陽市第六人民醫院皮膚科檢查,醫生診斷為變異性血管炎,醫生告知如果病情無法抑制可能面臨高位截肢,建議使用大劑量青霉素注射半個月,但看守所診所沒有青霉素。3月22日下午2點30分,我在看守所抽血檢查是否患有艾滋病。3月23日,我又被帶到辦案部門指定的368武警醫院檢查,五個醫生同時會診仍無法確診,但醫生建議帶我到正規大醫院接受治療。而且,聽醫生的說法醫療費可能會非常高。當日我向看守所提交要求住院治療的書面申請,希望對我及時進行治療。3月24日上午我被帶到貴州省人民醫院抽血、驗尿檢查,上午便得出檢查結論,但是管教民警拒絕告知檢查結果。但告知我之前對我進行的艾滋病檢測結果呈陰性。」
在3月24日下午辯護人會見進行中,看守所管教要求停止會見,需要馬上帶李國志入院治療。因李國志妻子王洪霧恰好在看守所外面等候,警察便說因主任醫生要和家屬談話,要她一起陪同到了368醫院。隨後王洪霧告訴辯護人,其按照醫院要求籤署了關於李國志的病重通知書,主任醫師向她通報了病情,告訴她省醫(貴州省人民醫院)已就李國志所患疾病確診為「過敏性紫癜」,同時還告訴她接下來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如敗血症、消化道出血、腎臟受損等一系列情況。
隨後,辯護人專門打電話給貴陽中院承辦法官,向其說明李國志患病情況,以及已依法向貴陽市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法官要求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也向法院提交一份。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申請人:楊名跨,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03339╳╳╳╳。系上訴人李國志的二審辯護人。
申請人:王欣欣,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591213╳╳╳╳。系上訴人李國志的二審辯護人。
當事人:李國志,男,漢族,生於1977年3月28日,身份證號:52242619770328╳╳╳╳,因涉嫌故意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罪,現羈押於貴陽市南明區看守所。
申請事項:對當事人李國志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並依法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事實與理由:
李國志被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一案,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31日做出一審判決,李國志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該案現在正由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目前二審判決尚未下達,被告人現羈押於南明區看守所。現根據李國志的要求並按照法律規定,向負有法定職責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對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請依法對其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理由如下:
申請人於2017年3月21日依法向貴州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處反映該情況,貴州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處及時與南明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科取得聯繫。南明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科瞭解情況後督促看守所處理。南明區看守所專門帶李國志到指定醫院予以醫治,經確診其患有嚴重血管炎,目前辦案機關指定的醫院均無治療條件,根本沒有能力對其病症進行對症醫治,故檢察官專門為此電話通知辯護人,在負責任地向辯護人通報前述病情的同時,建議辯護人及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以便盡早將李國志轉到具備治療條件的其他醫院接受治療,以避免出現嚴重後果。因此,申請人特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八條「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受理」之規定,向貴院提出本申請。
二、對李國志變更強制措施不存在社會危險。
對於各種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情形,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5年10月9日聯合下發的《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中,已經予以明確列舉,李國志並不存在上述規定中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既不可能導致其暴力侵害他人,也不可能出現妨害作證或串供等不當情形。
三、涉案事實已經查清,證據早已收集並固定在案。
本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所有涉案證據均早已收集並固定在案。根據最高檢察院頒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七條(四):「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綜上,作為司法一線理應最接地氣、最能感受人性冷暖的法律人,咱們當以自己積極並契合人性人倫的善心善行,回應最高司法當局對於「司法人性化」的國家改革之要求。請負有法定職責的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以及《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相關要求,及時對本申請作出審查決定,盡速對李國志變更強制措施,以免延誤治療時機而引發嚴重後果。
謝謝!
此 呈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楊名跨 王欣欣
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17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