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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宗教在憲政發展過程中的法治價值


Monday, March 6, 2017

梁銘明

關鍵詞: 宗教 憲政 法治

憲政是國家依據一部充分體現現代文明的憲法進行治理,以實現一系列民主原則與制度為主要內容,以厲行法治為基本保證,以充分實現最廣泛的人權為目的的一種政治制度。法治作為憲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和制度在社會管理中擁有絕對權威,一切社會成員都必須以法律規範作為自身行動的標準。同時,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 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理念,強調法律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至高無上性,減少了個人權力對公共權力的干預,對於社會的公平公正都具有推動作用。特別是2004 年在憲法增加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條款,更是進一步肯定了「法治」理念的作用和價值,也會更好地推動法治理念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的貫徹和實施。宗教作為長期以來在人民心中形成的一種由對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和信仰所形成的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其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也起到了一定的規範和引導的作用,特別是在國家的法治建設尚不健全的時代,宗教作為部分社會群體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範,對於維持社會群體的穩定與和諧發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對於當前國家的憲政發展具有著重要的法治價值。

        一、提升立法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1. 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早期國家中,社會成員之間等級森嚴、層級林立,不同階層之間的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截然不同,處於社會底層的人民受盡各種壓迫,生活水平非常低下。在物質生活十分匱乏的年代,人們出於對自然神靈的崇拜,便希望可以通過宗教實現人與自然的交流,實現精神上的解脫,從而完成超自然力量對世俗生活的救贖。然而,作為精神層面的宗教理念,在社會早期也鼓吹等級觀念,宗教也在利用等級制度壓榨和剝削教徒的物質財富。世俗上和宗教上的等級矛盾逐漸演變成社會成員之間的社會矛盾,也激發了一次次的人民反抗和鬥爭,社會環境更加惡劣。自從新教改革以後,基督教主張每個教徒都是平等的,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己信仰宗教來實現與上帝和自然的溝通,傳統教會的橋梁作用不再是溝通的必要組成部分。只要自己內心對某一神靈、宗教懷有信仰,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己的內心感知與上帝進行交流從而實現自身的一種精神生活需要,而不需要依靠教會或者教皇來實現這一目的,教徒之間的等級意識和觀念大為減少,教徒之間的平等觀念也得到了人們的認同。這種平等觀念對於世俗社會的運行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強化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意識,也促進了法律制定的平等性的增加。

  2. 法律的制定要注重人權的保障

  在層級森嚴的社會中,統治者的社會地位處於絕對領先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其擁有世人無法比擬的權力和資源,處於社會較高階層的人民接近統治者的權力,在資源的取得上佔有一定的便利性。由於社會中的絕大部分資源都被上層社會所壟斷,處於下層社會的普通老百姓的權利被嚴重的忽視,所能享受到的基本權利和社會福利都十分稀少,社會中的不公也在加劇,社會矛盾更加嚴峻。隨著民主觀念的不斷形成和發展,關於國家權力合法性的問題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也得到了人民更多的思考和重視,特別是在盧梭提出了社會契約論的政治思想之後,關於國家權力的行使也引發了民眾新的討論。他認為構建一個國家的精神支柱顯然不是傳統的基督教神學,而是人民主權,即只有通過一種絕對的共同意志之共同決斷,才能從封建王權和天主教神權結盟的舊制度的廢墟上,建立起一個人民的共和國。在這樣一種人民主權的政體之下,只有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權力並不是天然的由上天所授予,更不是應該有宗教來決定權力的歸屬,國家的權力是由人民通過契約的形式轉移到國家之中,因此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基礎,國家行為的作出也必須滿足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規範執法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1. 行政執法的權力有限

  在憲政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一切社會成員的行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身的權利和履行自身的義務。在社會整個法律體系中,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擁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效力也更加具有權威性。憲法作為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根本目標即在於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權利和規範國家權力的運行。正如英國思想家托馬斯·潘恩將憲法定位為「政治聖經」和社會團體的章程的概念,他認為: 「憲法是一樣先於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憲法作為人民集體做出的一種約定和制度,對於全體社會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然而,憲法和法律畢竟是在國家建立後才正式制定並實施的,它們發揮效力的基礎在於國家的管理。在國家產生之前,社會也並不是分崩離析、支離破碎的,而是在一定的自然法觀念下形成了一種相對穩定、和諧的社會結構,這些自然法的觀念也對人類生活的進步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宗教作為人們長期遵守的一種規範和制度,其中包含了許多正義、公平的意識形態,在法律形成之前對於社會的整體發展都具有指導意義。這些基本的正義理念和道德觀念在影響力上更加高於國家形成之後才制定的的憲法和法律,許多宗教觀念依然會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發生規範意義,如果世俗的法律法規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容出現了偏頗,這些宗教觀念也會促進立法者和執法者在行為過程中修改和完善。所以,儘管政府在國家權力的分配中掌握了非常大的比重,但是其權力的行使並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的,行政執法不僅要受到法律制度的硬性約束,同時還會受到自然正義、宗教觀念等意識形態的潛在影響,防止行政執法權力的任性妄為,形成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監督的雙重機制。

  2. 行政執法要以實現人民利益為目標

  「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是國家權力行使的目標所在,執政為民原則也是國家治理過程中始終堅持的一個方向。在宗教觀念中,也十分強調神靈對於民眾的救贖,以及對於民眾生活福利的改善,如基督教中的「拯救世人」觀念和佛教中的「普度眾生」觀念,都是強調了宗教對於人民利益的保障和實現作用,這些宗教觀念潛移默化地被社會規範吸收和應用之後,這些為民謀利的意識形態也得到了繼承和發揚。當今社會的憲政發展,人權保障的地位不斷提升,人權得到了越來越多的尊重和關注。行政執法的目標即在於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而作為公平正義的根基在於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早期社會中,政府的力量極端強大,人民的權利範圍十分狹窄,人民對於政府的依賴性較大,導致行政權力涉及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對於人民的利益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壞。特別是在政教合一的國家體制中,人民要受到來自世俗國家和宗教勢力的雙重壓迫,無論是在物質財富上受盡國家和宗教的殘酷剝削以外,在精神上也要受到國家和宗教的強制干預,精神文化生活的自由受到了嚴重的限制。隨著民主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推進,公民的個人意識和權利意識都有很大的進步,同時隨著宗教與世俗國家的逐漸分離,宗教教義對民眾的壓迫作用在不斷減輕,宗教也開始由一種公民的「義務」轉變成「權利」,同時更加註重對公民權利的支持和保護。隨著民主法治國家建設的不斷推進,宗教觀念中的保護人民權利和利益的理念和認識也得到了世俗國家的認同,並不斷在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中得到相應的體現。

  三、保障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1. 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審判權的依法獨立行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符合現代社會的憲政發展要求,對於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審判權的行使需要減少其他權力的干預,特別是行政權力的干預。為了保障法院審判權的獨立,我國憲法中規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由於在中國歷史上行政權和審判權的長期合二為一,由行政機關代行審判的權力,所以這一規定對於現代社會中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更加具有保障的作用。宗教在改革發展的過程中,越來越強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強化了教徒在宗教信仰上的個人主義思想,減輕了教徒對於宗教和世俗權力的依附,特別是基督教的發展過程中也愈加強調脫離與政權的關係,強調自身的獨立發展,從而取得了更加的進步。司法權作為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保護公民權利時應當更好地發揮作用,特別是當弱小的公民遇到強大的國家權力時,司法權的保障作用需要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和發揮。宗教觀念中的一些公平、正義、獨立的理念需要在司法過程中得到發揚,進一步強化司法權的實際效力,提升司法權的權力地位,增加司法權抵御行政權和其他權力干預的能力,真正保障司法權的行使可以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發揮司法過程中的公民權利保護作用。

  2. 提升司法活動的權威性

  法律的權威是法律制度在人們的社會實踐生活中發生作用並得到人們的認同後逐漸產生的,這種人民認同的深入過程也正是法律權威不斷增強的過程。在現代社會中,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國家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各種法律法規的重要性也在不斷提升,然而制定符合社會實際情況、受到人民群眾認同的法律則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礎,已經制定的法律得到人們的認同並在社會中有效順利地實施則是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司法活動權威性和有效性的提升刻不容緩。宗教在人類生活的歷史上存在了很長的時間,在社會生活中也充分發揮著規範行為實施和調解社會糾紛的功能,也產生了許多積極的社會效果,許多宗教觀念得到人們的認同度也比較高,一定程度上也發揮著法律制度的功能,說明宗教制度和觀念意識中也是存在許多符合社會發展所需的一些理念和方法,是可以在社會運行過程中發揮穩定和促進作用的。宗教中的一些類似公平、正義、平等的理念在當今時代的司法過程可以得到進一步發揚和傳承,將這些被人們長期接受和認同的社會意識理念積極融入現代法律制度和司法過程的實踐中來也會進一步提升法治建設與社會實踐生活的結合程度,也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更加契合人民群眾有關社會規範的普遍認知,從而在人們的學法用法過程中更加得到人們的尊重和認同,最終實現法律制度在社會實踐中的順利事實和完善,促進社會中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提升,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

  四、提升守法的自發性和主動性

  1. 發揮宗教的教育指導功能

  宗教,就其實質而言皆是教育,是對特定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的一種思考或傳播。在當代社會,宗教的教育特徵越發明顯,宗教信仰成為一種自主、自覺的行為,擺脫了外在的精神強制和壓迫,體現為智識上的覺悟和心靈上的提升。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隨著社會發展的不斷進步,社會發生了許多日新月異的新情況,在一輪輪經濟發展的大潮中,社會中的思想觀念和意識形態也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在個人主義思潮的不斷發展過程中,公民的自我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的觀念也在進一步強化,在這種追逐利益的浪潮中,也出現了一些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等不良的思想,人們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也與主流意識發生了一些偏離,社會中的一些騷動情況開始顯現。為了保障社會的平穩運行,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建設,需要對社會中出現的一些不良的意識形態和思想觀念進行一定的糾正和引導。宗教作為一種長期存在於人們思想意識中的觀念和態度,力求通過實現個人內心的平靜來實現整個社會意識的和諧,從而構建一種比較穩定而又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觀念,最終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2. 引導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

  宗教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而且是包括信教群眾、宗教教職人員、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在內的一種社會實體。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各種宗教都形成了各自比較穩固的組織體系、典章制度、經典教義和活動方式,形成了一批專門的宗教教職人員,通過各種宗教組織聯繫廣大信教群眾,具有很強的社會組織功能。隨著宗教的不斷發展和壯大,這些宗教觀念的傳播也不再僅限於該宗教的教眾,同時也在社會整體的民眾中產生了一定的規範和約束的作用,並經過長期的傳播和利用逐漸內化為社會民眾觀念中的一種規則意識,對於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都起到了一定的指導意義。在當代社會,儘管法治建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各項法律法規的建設也十分的完善,但社會中依然存在著許多法律尚未完全也不可能完全覆蓋的領域和範圍,在這些範圍內事務僅靠法律這種強制性的規定也無法妥善的處理。這時候,長期內化在人們心中的一些觀念和意識便開始發揮作用,有些宗教觀念便在處理公民之間的矛盾或者社會糾紛時便得到了利用,而且這些處理問題的意識和方法由於被民眾認同和接受,許多問題的處理結果也會令大家更為滿意。教眾在宗教教義的指導下可以實現群體的穩定,同樣將宗教教義中合理的觀念和意識引入到社會中來,也會對公民遵紀守法的意識產生一定的引導作用,提升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所以說,宗教發展在人類歷史長河中的存在與發展,儘管也發生過一些影響公民權益和社會穩定的破壞影響,但是我們也不能忽略宗教發展對於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在現代憲政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我們更是應該以一種「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態度辯證地對待宗教,合理採用宗教中的有利因素,發揮宗教觀念中蘊含的法治價值,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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