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文秀律師對長沙國保警察的刑事控告書
Monday, March 6, 2017
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葛文秀,男,漢族,身份證號:230802196103220513,現住廣州市黃埔區大沙東路258號301室,系長沙市公安局國保警察意圖栽贓陷害的公民之一,手機18028627307。
被控告人:尹卓,長沙市國保支隊警察。
控告請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尹卓等人涉嫌暴力取證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17年1月18日,謝陽辯護律師陳建剛在網絡上曝出謝陽遭遇湖南省廳和長沙市局國保酷刑的會見筆錄,該筆錄詳實記載了謝陽所遭遇種種酷刑的細節,如:多次實施暴力毆打、多次長期剝奪睡眠、多次長時間強迫其坐吊吊椅、多次煙薰其眼睛(三次以上)、有病不醫、不給水喝、威脅家人生命、拒絕律師會見等刑訊逼供方式,逼迫謝陽自證其罪、誣告他人,對其肉體和精神之折磨已超出人類所能承受的極限,以致謝陽幾次欲自殺以求解脫,其殘忍程度令人發指,人神共憤(詳見辯護律師《會見筆錄》)。
控告人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被告人等湖南、長沙兩級國保警察在謝陽被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對謝陽濫施肉體和精神折磨,其行為已經涉嫌刑訊逼供犯罪、暴力取證犯罪。
被控告人尹卓等人同時亦以暴力相威脅要求謝陽指證劉衛國、劉金湘、陳建剛、張磊、覃永沛、朱孝頂、龐琨、常伯陽、葛文秀、隋牧青、蔡瑛、楊金柱、胡林政、文東海等,意圖栽贓陷害控告人等人,並承諾謝陽指證控告人,就是立功行為,並會給謝陽取保,讓謝陽出去(《會見謝陽筆錄》第19頁)。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控告人認為,長沙公安局國保支隊尹卓等人的上述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徇私枉法和暴力取證犯罪。
綜上,值此法治頻遭破壞、權力完全不受限制的當下,儘管法律已為擺設,但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作為律師,控告人只有循法律途徑堅決控告,冀望檢察機關排除干擾,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法律責任,還良知、公道於天下。
此致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抄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葛文秀
2017年 2月21日
附:1、控告人身份證復印件
2、謝陽自書控告材料1份4頁
3、陳建剛會見謝陽筆錄網絡版
(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向陳建剛律師覈實該會見筆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