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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公安關於安排環球時報記者採訪的法律依據的答復


Monday, March 27, 2017

陳進學律師收到長沙市公安局於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長公政開[2017]62號),該答復稱:「您申請公開的‘關於長沙市公安局安排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江天勇的法律依據’信息,實際上屬於主動公開範疇的信息,且制定機關已經公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警察法》的八章五十三條, 最有可能是長沙公安所指的依據是:

第六章執法監督之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佈。